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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业登记办事指南(窗口办理)
发表时间:2008-06-04 13:37:34 浏览人数:3758

劳动者就业登记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劳动者在本市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自就业之日起30日内。

属于流动人员的劳动者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者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三)填妥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并经劳动者本人签名或盖章;

(四)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的自主创业劳动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五)属在未列入单位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提供的岗位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须提供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协议书。

(六)属于流动人员的,需提供在本市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说明:(1)劳动者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办理用工备案的同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2)劳动者证照原件核录后退还。(3)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网址:www.gzlss.gov.cn或gzsc.gzlm.net)。

三、办理时限

(一)即时办理。

(二)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

(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六、受理部门

(一)受理所有劳动者就业登记的部门:

1、劳动者就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劳动者就业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分类受理不同劳动者就业登记的部门:

受理流动人员就业登记的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二楼1、2号窗(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号窗(梅东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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