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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窗口办理)
发表时间:2008-06-04 13:38:30 浏览人数:6514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属于流动人员的劳动者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

1、填妥《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二)已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备案: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3、招用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说明:(1)劳动者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同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证照原件核录后退还。(3)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网址:www.gzlss.gov.cn或gzsc.gzlm.net)。

三、办理时限

(一)即时办理。

(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三)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

(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三)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领取《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一份。

六、受理部门

(一)受理招用所有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分类受理招用不同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受理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东华南路14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1号窗(梅东路28号)。

2、受理招用流动人员用工备案的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二楼1、2号窗(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号窗(梅东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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