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窗口:市场中心二楼前台1-2号窗市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号窗联系电话:020-86322732
失业登记续期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已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可在失业登记有效期终止前30日内办理。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户口本原件;
(三)身份证;
(四)属于流动人员的,需提供在本市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六)《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内容:《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七、受理部门
1、劳动者就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劳动者就业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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