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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告
发表时间:2008-07-02 09:03:48 浏览人数:753

关于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告

 

穗劳社通告〔20082

 

 

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穗劳社就〔20082号)将于今年71日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失业登记全覆盖

71日后,除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以外,本市农村劳动力和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也将纳入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进行失业登记。

二、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凭证

71日后,我市将不再发放《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新登记的失业人员将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企业在职人员将在办理有关劳动用工备案时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实现“四证合一”。

三、灵活就业人员需先办理就业登记再参加社会保险

71日后,我市将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等非正规形式就业的适龄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这部分劳动者需先办理就业登记后再参加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需先为员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再参加社会保险

71日后,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参加“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办理“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在编人员社会保险等情形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外,用人单位必须先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后才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特此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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