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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力交流集市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0-07-12 09:58:20 浏览人数:874

一、受理范围

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二、受理条件

1、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

2、应当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有交流集市的名称和相适应的场所;

4、有不少于五十个设点招聘的用人单位参加;

5、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提交资料

(1)《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的书面申请(具体说明劳动力交流集市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及有关收费标准等);

(4)交流集市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用人单位进场设点的意向书;

(6)交流集市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使用场所的说明材料及有关租用协议、交流集市场地平面图、消防安全等证明材料;)

(7)拟刊播广告的文稿及宣传资料。

(8)如合办举行的,应提供合办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和合作举办协议书。

四、办理方法

经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到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办理申报手续。

五、办理时限

属管辖范围,程序正确及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六、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4)《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5)《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穗常发〔2000〕10号)

(6)《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5〕845号)

八、领件须知

当事人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九、受理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电话:86322762,邮编:510400)

网    址:http://gzsc.gzlm.net(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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