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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86322936

 
申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10-07-12 09:59:32 浏览人数:2125

一、受理范围

凡广州市、区属企业和个人(暂不含番禺、花都、从化和增城)

二、受理条件

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的条件:

(1)有机构章程,内容包括:机构性质、名称、地址、注册资金及其来源和分配形式、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等;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业用途的、属永久性建筑的(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不含公摊面积)、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

(4)有3名以上(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应提交资料

申办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才予以受理:

(1)《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2)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目的、服务宗旨、服务项目和服务方法、经营目标等;

(3)机构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4)3名以上(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和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万元以上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办公和服务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7)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8)服务质量责任书原件。

四、办理方法

经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到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服务窗办理申报手续。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五、办理时限

属管辖范围,程序正确及资料齐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

六、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4)《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5)《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穗常发〔2000〕10号)

(6)《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5〕845号)

八、领件须知

当事人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九、受理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电话:86322762,邮编:510400)

网    址:http://gzsc.gzlm.net(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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