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理范围
凡经我局核准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经营地址的,应办理变更项目登记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变更公司名称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2、变更经营地址的,新迁入地的场所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业用途的、属永久性建筑的(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不含公摊面积)、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二、机构变更应提交资料
1、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原件和复印件;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7、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供办公和服务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应当提供经原经营地所属区及变更后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具意见的证明材料;
8、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属人事调动,还需提供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方法
经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到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办理时限
属管辖范围,程序正确及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五、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4)《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5)《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穗常发〔2000〕10号)
(6)《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5〕845号)
七、领件须知
当事人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八、受理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广州市三元里大道1278号,电话:86322762,邮编:510400) 网 址:http://gzsc.gzlm.net(服务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