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服务机构;《资格证》及《上岗证》不得涂改或转让、租借他人使用;从业人员的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上岗证》。
二、从业人员的服务单位如发生变化,从业人员应当在到新单位上岗后3个月内持下列有效材料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领手续:
(一)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原《资格证》及《上岗证》;
(五)小1寸免冠彩照两张。
三、《资格证》或《上岗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持下列有效材料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一)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
(二)遗失证件简要情况及申请补办报告;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1寸和小1寸免冠彩照各一张。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岗时应自觉佩戴《上岗证》,接受群众监督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检查。持证人违背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确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注销其《资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