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有一行政挂靠的企业向我部工作人员咨询:其公司一年多前招聘了一名员工,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一年多后,公司在无意当中发现该员工在应聘时用了假文凭:他只是专科生,在应聘时却伪造了一个本科文凭。虽然这位员工的实际能力并不差,工作期间受到领导的表扬,但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认为其对公司不诚实,想辞退该员工。企业提出疑问:在这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员工完全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可否以员工用了假文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是否要支付补偿金?
我部工作人员翻查相关法规文件后答复:使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员工原因,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部又有文件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一开始,贵公司是在认为该员工有该文凭的情况下,才做出了录用决定。是员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做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所以,此员工在应聘过程中的做法属于欺诈。
当企业发现员工因使用假文凭而受聘,同时又不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时,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当然,作为企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该员工时,企业并不知道其文凭为假。否则,如果该员工对于企业以假文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企业有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此,我们提醒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平时的人事管理中,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在做出任何人事决定之前,都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样的决定是合法合理的,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劳动争议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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