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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08-09-01 10:49:06 浏览人数:2998

办理登记(第一程序)

一、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须先到本人户籍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办理人员登记手续,并如实填写《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登记表》。

二、办理登记手续后,由登记机构将《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登记表》第二联交登记人,同时发放《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三、登记人应完整填写《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审核表》中“申请人填写”一栏,并到本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提出申请(第二程序)

一、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向其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1、档案仍在原省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则向原企业提出,档案自己保管者,需先将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再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2、档案在现用人单位的,向现用人单位提出;

3、档案在挂靠机构的,向挂靠机构提出;

4、档案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

5、档案在其它部门的,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

二、申请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需提供的资料:

1、《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登记表》

2、《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3、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档案管理机构根据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如实填写《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档案记载工作简历”一栏,同时复印申请人原在省属企业工作简历的有关档案材料一份后,按规定密封档案原件,到办理登记备案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审核申请人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年限。

 

申报审核(第三程序)

一、档案管理机构或申请人按《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登记表》规定的初审预约时间到相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审核申请人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年限。

二、申报时须提供的资料:

1、《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登记表》;

2、《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4、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

5、密封的档案原件;

6、申请人原在省属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简历的有关档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作出初审意见,同时将送审资料移交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

 

选择缴费(第四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携下列资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缴费总额:

1、《受理回执》

2、本人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通存通兑个人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

3、本人签署的《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保险资金授权书》(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没有异议的,可在《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上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最长缴费年限不能超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月缴费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并按规定缴纳利息。

申请人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到负责受理初审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查。

三、申请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资料送省社保局复核。

 

办理缴费(第五程序)

一、省社保局接到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送审资料后,应对《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作出复核意见,并核定申请人应缴款项。

二、申请人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三、省社保局依据申请人的《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保险资金授权书》及提供的银行账户实施扣款。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原受理审核部门领取办理结果及档案原件。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申领基本养老待遇或申请延长缴费(第六程序)

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或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行规定的有关程序申领基本养老金。

 

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第七程序)

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最后所在地办理;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并申领待遇的,在待遇核定经办机构所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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