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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01-08 09:47:10 浏览人数:1595

穗人社函〔2009〕102号

 

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16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但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中未涵盖的药品,按《新增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见附件)增补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并按甲类药品的支付标准执行。

二、现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中的其他药品暂不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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