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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函〔2009〕102号
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16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但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中未涵盖的药品,按《新增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见附件)增补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并按甲类药品的支付标准执行。
二、现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中的其他药品暂不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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