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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表时间:2010-08-24 10:56:17 浏览人数:856

穗人社发〔2010〕119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市退管办:

自《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原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四个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区计发退休人员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的相关参数,仍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下称“96号文”)和《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下称“15号文”)规定执行,即按市级统筹前原独立统筹区标准执行。

二、原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四个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区一般群体的视同缴费指数及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仍按96号文和15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按市级统筹前原独立统筹区标准执行。

三、在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未统一前,参保人在原广州、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独立统筹区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转年限不转基金。视同缴费账户权益、地方养老金权益的建立和转移按96号文及《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规定执行,即96号文实施前已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人,有视同缴费权益的或地方养老金权益的,由转入地按转入地标准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或地方养老金;96号文实施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人,有视同缴费权益或地方养老金权益的,由转出地按转出地标准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或地方养老金。

四、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申领基本养老金,也可在其曾经参保缴费的本市各区、县级市中任选一地申领基本养老金。非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仍按《非本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穗劳社综〔2009〕1号)文规定执行。

五、原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四个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区的参保单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方案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原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四个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区的参保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统一按原广州独立统筹区的审批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二 ○ 一 ○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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