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人社发〔2012〕1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有关规定,决定继续将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治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本市医疗保险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确诊并审核确认患慢性丙型肝炎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可按规定享受慢性丙型肝炎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病人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选定医院)。
三、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病人提供慢性丙型肝炎治疗实行医保责任医师管理,并统一使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专用病历。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四、统筹基金对参保病人慢性丙型肝炎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分别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五、参保病人享受慢性丙型肝炎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有效期为6个月;临床上符合继续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注射液治疗的参保病人,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最长再延续享受待遇12个月。
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病人慢性丙型肝炎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丙型肝炎门诊特定项目药品、诊疗项目范围》(附件2)。其中,属于乙类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
参保病人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慢性丙型肝炎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参保病人进行慢性丙型肝炎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帐,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八、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将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等治疗丙型肝炎基本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丙型肝炎门诊特定项目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丙型肝炎门诊特定项目药品、诊疗项目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