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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
发表时间:2008-05-04 03:37:53 浏览人数:680

特困失业人员标准:

    是指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有迫切就业意愿,在市、区劳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登记求职,不挑剔就业岗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

(1)年龄男性45岁、女性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

(2)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4)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的一方;

(5)其他特殊困难。

 

特困失业人员可获优先服务:

    免费职业指导及度身制定的求职计划;

    免费职业介绍;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享受1次(不含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相应培训和鉴定费补贴。若再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培训和鉴定补贴。对未能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机构应给予1次免费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核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其培训和鉴定费补贴,按参加培训等级相应补贴额25%的标准给予。但享受此项补贴后,再次参加高级(含高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给予补贴。(详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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