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增加补贴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穗就〔2007〕1号
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61号)规定,现将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增加补贴项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的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
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对2007年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 补贴对象:
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
从事灵活就业,在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二、延长招用“4050”人员补贴期限
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补贴标准按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通知执行。
本通知从2007年1 月1日起执行。上述有关新增补贴项目政策审批的截止期到2009年底,在2009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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