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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办法,进一步促进八类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发表时间:2009-03-19 13:48:16 浏览人数:1834
“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它对就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在地区和人群上正逐步扩大。可以预计,今年的就业形势将比以往都要严峻,其中最需要集中解决的突出难点首先集中在毕业生就业难和城镇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上。
日前,《广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广州市20万左右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将有7万多人直接受惠。

《办法》规定八类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可申请上岗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3、低保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城镇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5、随军配偶: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6、农村劳动力:指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办理了求职登记的人员。
7、残疾劳动者:指有劳动能力,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
8、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并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卡》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

《办法》中明确规定
1、纳入市或区级财政投资,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非编制服务性岗位即为“公益性”岗,此类岗位应优先扶持就业困难人员,作为政府的就业援助制度,其岗位薪酬由财政拨付,但管理权归属在用人单位。
2、为保证公益性岗位的就业援助作用,《办法》规定建立岗位申报和安置定期通报制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通报表扬,对不按照本办法申报安置的单位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不按要求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办法》对安置就业的操作也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安置必须经申报、招用公开并接受属地间调剂。
3、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原则按属地管理进行,对个别特殊岗位,本市就业困难群体中暂无适合人选时,可招用其他劳动者。招用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自主另行招用或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本市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应聘。

公益岗位主要范畴
1、党政群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门卫、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厨房等后勤服务性岗位,各级政府部门招聘的各类协管员。
2、政府投资立项或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养护、绿化保洁及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3、政府资助的社区公共服务性岗位。
4、政府特许经营的书报亭、电话亭、彩票销售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岗位。
5、政府立项或资助设立的康园工疗站等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就业岗位。
在以上五类公益岗位范畴中,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已与各相关部门协商,如招用人员将优先招用本市就业困难群体。

《办法》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招用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后,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劳动报酬不能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于30天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对于无明确用人单位,如居家养老或其他零星单位,可由街(镇)或社区委托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劳动报酬不能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新增岗位不影响现在岗就业人员
按照《办法》规定,5月1日之后,出现空缺或新增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在招用人员前由负责该项目实施部门或用人单位向市或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也就是说,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是指从今年5月1日《办法》实施后,新增的公益性岗位或原来公益性岗位自然减员后空出来的岗位,并不影响目前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员。

促就业,大力开展送岗援助行动
为应对今年严峻的就业形势,广州市各部门在研究经济规划和安排重大项目时,都要评估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测算所能创造和提供的岗位数,并明确将其中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安排本地城镇失业人员、本地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或本地农村转移就业人员。
此外,将持续开展面向广大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行动,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作用,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工程。
建立岗位需求预测发布制度,大力开展专场招聘会,努力提高招聘信息时效性和匹配性,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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