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人社函〔2010〕4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各人才服务机构: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粤人发〔2002〕1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0年1月11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一)职业中介机构
2009年10月30日前经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和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的职业中介从业人员。
(二)人才服务机构
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服务机构,均须参加2009年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职业中介机构
1、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二)人才服务机构
1、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2、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人才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情况。
四、年检提交材料
(一)职业中介机构
1、广州市《职业中介许可证》年检申请表(见附件1);
2、2009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含相关数据)、人员变动情况、遵章守法情况);
3、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见附件2);
4、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
5、核准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职业中介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09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参保明细);从业人员中有已退休人员的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7、《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曾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机构还应提供相关结案材料。
(二)人才服务机构
1.《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表》(附件3,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广州市人才服务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附件4);
6、人才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09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参保明细);从业人员中有已退休人员的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7、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
8. 对获准经营“人才租赁”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出租单位与被出租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出租单位与租用单位间签订的人才租赁协议原件。
9.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10、曾受行政处理(处罚)的机构还应提供相关结案材料。
上述8、9项材料,我局将以抽查方式上门年检。
五、年检办法
(一)职业中介机构
1、填写《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呈批表》一式叁份;
2、连同年检材料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年检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地址:三元里大道1278号二楼5号窗);
3、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书面报本局就业处,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二)人才服务机构
1、年检采取网上申办。登录中国广州人事网(http://www.gzpi.gov.cn),在首页最左下角“其他”点击“人才市场与人才中介行业协会管理系统”链接可进入登录操作页面,填报流程详见网页面简要操作指引(法人单位)。申请单位权限请致电广州人才交流协会办公室(联系人:郭彩容,联系电话:85593485)。
2、请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材料,并扫描上传年检提交材料。年检网上审批通过后,请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广州人才交流协会核实后加盖年检专用章(联系人:刘冲勇、郭彩容,电话:85593485、85595134,地址:天河路104号华普大厦东座7016室)。
(1)《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表》;
(2)《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3)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5名大专以上学历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2009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参保明细)。
3、增城、从化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书面报本局人才市场管理处,并抄送广州人才交流协会。
年检结果将在中国广州人事网上予以公告。
六、注意事项
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以年检为契机,以年检促规范,遵照规定共同做好2009年度年检工作。
(一)职业中介机构
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专职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必须参加培训考核,考核通过后才给予年检。
2、对从业人员《资格证》已超过3年有效期的,年检前须重新参加业务更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才予以旧证换领新证。
3、对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先整改,整改合格后再给予年检。
4、对专职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才给予年检。
5、对存在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给予年检。
6、对存在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给予年检。
7、对存在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的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前必须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视为无效”处理。
8、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机构,将依法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自上一次年审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人才服务机构
1、如人才服务机构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必须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才给予年检:
(1)场地或人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要求的;
(2)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3)专职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4)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5)存在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的。
2、对存在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给予年检。
3、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按照《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许可证“自上一次年审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向社会公布。持无效的许可证经营视同无证经营。
附件:
1、 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年检申请表.doc
2、 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doc
3、 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表.doc
4、 广州市人才服务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doc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二○一○年一月八日 (承办: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广州人才交流协会;联系电话:86322762、 85595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