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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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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6322863 86322833
传真:020-86322830 

 
关于开展2009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01-19 09:52:19 浏览人数:431

穗人社函〔2010〕4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各人才服务机构: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粤人发〔2002〕1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0年1月11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一)职业中介机构

2009年10月30日前经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和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的职业中介从业人员。

(二)人才服务机构

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服务机构,均须参加2009年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职业中介机构

1、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二)人才服务机构

1、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2、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人才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情况。

四、年检提交材料

(一)职业中介机构

1、广州市《职业中介许可证》年检申请表(见附件1);

2、2009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含相关数据)、人员变动情况、遵章守法情况);

3、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见附件2);

4、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

5、核准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职业中介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09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参保明细);从业人员中有已退休人员的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7、《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曾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机构还应提供相关结案材料。

(二)人才服务机构

1.《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表》(附件3,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广州市人才服务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附件4);

6、人才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09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参保明细);从业人员中有已退休人员的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7、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

8. 对获准经营“人才租赁”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出租单位与被出租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出租单位与租用单位间签订的人才租赁协议原件。

9.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10、曾受行政处理(处罚)的机构还应提供相关结案材料。

上述8、9项材料,我局将以抽查方式上门年检。

五、年检办法

(一)职业中介机构

1、填写《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呈批表》一式叁份;

2、连同年检材料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年检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地址:三元里大道1278号二楼5号窗);

3、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书面报本局就业处,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二)人才服务机构

1、年检采取网上申办。登录中国广州人事网(http://www.gzpi.gov.cn),在首页最左下角“其他”点击“人才市场与人才中介行业协会管理系统”链接可进入登录操作页面,填报流程详见网页面简要操作指引(法人单位)。申请单位权限请致电广州人才交流协会办公室(联系人:郭彩容,联系电话:85593485)。

 2、请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材料,并扫描上传年检提交材料。年检网上审批通过后,请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广州人才交流协会核实后加盖年检专用章(联系人:刘冲勇、郭彩容,电话:85593485、85595134,地址:天河路104号华普大厦东座7016室)。

(1)《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表》;

(2)《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3)经营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5名大专以上学历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2009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参保明细)。

3、增城、从化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书面报本局人才市场管理处,并抄送广州人才交流协会。

年检结果将在中国广州人事网上予以公告。

六、注意事项

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以年检为契机,以年检促规范,遵照规定共同做好2009年度年检工作。

(一)职业中介机构

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专职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必须参加培训考核,考核通过后才给予年检。

2、对从业人员《资格证》已超过3年有效期的,年检前须重新参加业务更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才予以旧证换领新证。

3、对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先整改,整改合格后再给予年检。

4、对专职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才给予年检。

5、对存在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给予年检。

6、对存在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给予年检。

7、对存在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的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前必须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视为无效”处理。

8、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机构,将依法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自上一次年审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人才服务机构

1、如人才服务机构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必须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才给予年检:

(1)场地或人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要求的;

(2)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3)专职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4)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5)存在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经营地点的。

2、对存在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给予年检。

3、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按照《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许可证“自上一次年审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向社会公布。持无效的许可证经营视同无证经营。

 

附件:

1、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年检申请表.doc

2、广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doc

3、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表.doc

4、广州市人才服务机构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doc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二○一○年一月八日

(承办: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广州人才交流协会;联系电话:86322762、 8559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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